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,需要符合哪些条件?昨日,《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(试行)》面向社会征集意见,居民住宅内、简易住房等地不允许举办民办培训机构。
首先是师资,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/3,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 人。每个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至少2 名专职管理人员。聘请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,聘请的兼职教师要征得其单位书面同意,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。其次是办学资金和规模,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,单体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30 万元,每增设1 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10 万元。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学校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,并出具有效证明。
今后如果想使用居民住宅、地下室、架空层、医疗卫生用房、简易住房、无产权证房屋等作为办学场所,这条路是走不通的。根据规定,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,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;以租用场所办学的,应当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进行登记备案,并提供不少于3 年的租赁合同。可能招收不满14 岁及以下儿童(含幼儿)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,只能设置在建筑的3 层及以下;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,还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。面积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,建筑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。其中,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/3,且同一教学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 平方米。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,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6.5 平方米,还应当配备与寄宿规模相匹配的阅览、生活与运动场所。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晓嵘

